依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在陇川县建设污水处理厂,需征收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民委员会姐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东:以姐坎小路为界;南:以姐坎征地界线为界;西:以姐坎征地界线为界;北:以姐坎征地界线为界,具体详见土地勘界报告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经勘界测量,本次拟征地总面积为33.53亩。现状地类为坡旱地、水田、林地。
三、拟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水田补偿倍数为30倍;旱地、平旱地和其他农用地为28倍;未利用地为25倍;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按30倍;林地为16倍进行补偿。征地安置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四、拟征地登记。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其他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抢栽青苗和树木,更不准抢建构、建筑物;对被拟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本次拟征地由陇川县征收土地办公室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的由陇川县征收土地领导小组调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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