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
(6)家庭户口簿。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原件1份
(1)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2)出让金缴纳发票及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
4、住建部门的规划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5、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原件1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1份
7、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原件1份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3)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5、住建部门的规划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6、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原件1份
7、补交出让金缴纳发票及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原件1份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
(6)家庭户口簿。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原件1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工商、公安等有权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
(6)家庭户口簿。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原件1份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1份
7、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
(6)家庭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原件1份
(1)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2)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
(6)家庭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1份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1份
6、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首次);原件1份
7、国土、住建部门的房地产分割会审结果表;原件1份
8、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1份
9、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1份
10、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首次登记前应申报建立并核定电子楼盘信息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前的房屋,可提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
(6)家庭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原件1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工商、公安等有权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件;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原件1份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7、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商品房转让、继承、离异);原件1份
8、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原件1份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原件1份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抵押);原件1份
8、不动产价值认定的材料(评估报告);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原件1份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抵押);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原件1份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抵押);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预告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1份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不动产权证换(补)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原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如原只有其中一种证书的需补齐另外相关证书的所需要件,才能给予更换统一的不动产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证明;原件1份
4、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1份
5、不动产分户图、宗地图;原件1份
6、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抵押权换(补)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
申请抵押权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原件1份
4、遗失、灭失声明;原件1份
5、具结保证书;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预告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预告换(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
4、遗失、灭失声明;原件1份
5、具结保证书;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六、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申请依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1份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不动产查封、解封登记
(一)查封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申请查封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查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查封、预查封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执行查封
(二)解封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申请解封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解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解封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执行查封
地址:陇川县国土资源局附楼(陇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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