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有国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 解决农村宅基地申请相关问题 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接到提案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樊副县长第一时间做出批示要求,分管领导带领治安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席会商,达成一致共识。
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六条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材料:书面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材料:书面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八十九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定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办理材料: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分家 (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乡村地区同一宅基地上进行层数、房间数分户的必要条件之一为该住址需具有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若成年人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在原住宅基地外的自建房居住生活而需要分户的,则需要新住址具备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经与县自然资源局协商后,明确2020年1月前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群众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分户时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发函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申请户的宅基地进行核实,符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出具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迁移、分户,如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情形,不符合办理宅基证的群众,公安机关无法给予办理分户,待宅基地整改后,符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申请户在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分户。
2020年1月后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群众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对该申请户的宅基地进行核实,符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出具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迁移、分户,如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情形,不符合办理宅基证的群众,公安机关无法给予办理迁移、分户,待宅基地整改后,符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申请户在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分户。
陇川县公安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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