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有国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护国乡幸福村搬迁户的户口迁移问题 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书面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可在城镇地区办理户口迁移。
三、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再租住房屋登记常住户口。如租房产权人不同意的可将户口登记在该出租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需提供:书面申请、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落在社区集体户的不用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租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书面申请、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易地搬迁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陇川县公安局按照文件中准予迁入的人员名单办理户口迁移。
基于以上条款,陇川县公安局将本着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移民搬迁户口迁移问题进行逐户分析、分类施策,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由易到难分步为移民搬迁群众解决户口问题。
陇川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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