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公民因前往台湾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前往台湾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受理单位在计算机系统填表)。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出入境证件照片。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签注代办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证件收费标准:收费80元/证、15元/一次签注
五、咨询方式:电话或现场咨询(电话:0692—7171423,9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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