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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和管理秩序,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陇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未经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属违法用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严肃处理。凡公职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的违法用地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违建人员自行拆除或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处理。 四、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开工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税务、工商、国土、建设、消防、烟草、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住建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产权证书。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国土、住建、城管部门和各乡镇(农场)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私自建设;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国有、集体土地私自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 0692—3023595(陇川城市综合执法局); 0692—7172625(陇川国土资源局); 0692—7172401(章凤镇人民政府); 0692—7955029(景罕镇人民政府); 0692—7183411(城子镇人民政府); 0692—7966405(陇把镇人民政府); 0692—7922233(勐约乡人民政府); 0692—7911016(清平乡人民政府); 0692—7933002(户撒乡人民政府); 0692—7900034(王子树乡人民政府); 0692—7912001(护国乡人民政府); 0692—7968056(陇川农场管委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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