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提醒告诫书
陇川县辖区内各转供电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切实把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再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现就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
(一)严格执行目录电价。
1、自2019年4月1日起,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19〕256号)要求,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每千瓦时降低4.6分,收费标准为0.55875元/千瓦时。
2、自2019年7月1日起,根据《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19〕296号)要求,利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征收标准降低50%、每千瓦时降低8.7分,收费标准为0.47175元/千瓦时。
3、各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按陇川县供电局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等额传导政策红利。自2019年4月1日起, 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要将今年以来我省2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33元)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严格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
1、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不得通过转供电营利。
2、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3、转供电主体的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不得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三、要求及法律责任
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收取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570号)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并于12月30日前,各转供电主体必须对2019年4月1日至7月1日电价两次下调部分计算造册,张贴公示,清退给终端用户。
逾期未造册公示并清退的,我局将配合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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