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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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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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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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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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