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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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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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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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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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