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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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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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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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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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