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解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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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缓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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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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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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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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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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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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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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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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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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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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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实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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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淮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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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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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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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原文链接: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209/t20220929_38436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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