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财政局

德宏州陇川县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执行清单

浏览量:6184    作者: 日期:2022/9/28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项目级次

一级项目名称

二级项目名称

中央省级项目

1

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由县级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上级下达、上年结转等),按照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中央

2

农机购置补贴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机〔2021〕7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全省范围内同一档次内全部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具体档次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21-2023年农村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一批)》。

中央

3

糖料甘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2022年糖料甘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6号)

糖料甘蔗种植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蔗农和其他实际种植者。

2020/2021榨季、2021/2022榨季,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按当年新植面积每亩补贴350元,机械化深翻开沟作业每亩补贴170元,机械化无人机统防统治作业每亩补贴20元,机械化中耕培土作业每亩补贴25元,机械化联合收获作业每吨补贴30元,机甘蔗运输每吨补贴15元,蔗叶机械粉碎作业每亩补贴20元。2022/2023榨季,各地根据机械化作业实际完成情况,补贴资金可在机械化作业项目间进行调剂。

中央

4

农村厕所革命户厕改造补助(个人自建部分)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扎实推进云南省“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人居〔2021〕1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环2021〕11号 )

纳入年度任务,实施农村户厕改造的农户(个人自建,非统建)。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地统筹使用并细化补助标准。

中央

5

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22〕3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云财农2022〕107号)

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土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由县级根据下达的第一批、第二批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中央

6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环〔2021〕76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每亩10元

中央

 

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7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西部〔2015〕46号)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退耕农户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农户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中央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贴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草实施范围的退耕农户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农户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中央

8

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2015〕2号)

纳入陡坡地生态治理范围的退耕农户

省级财政对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省级

9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环〔2021〕76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每亩10元。

中央

10

生态护林员补助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 )

脱贫人口范围内,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人均不低于8000元/年。

中央

11

雨露计划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政策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335号)

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户和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家庭

每个学年3000元左右,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每学期发放一次。

中央

12

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银保监局等4单位《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22号)

全省脱贫人口使用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三类”人员(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贷款。用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中央

13

老年人高龄补贴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2009〕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

具有本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度提高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规定的补助标准。

中央

14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云南省民政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2019〕25号)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中央

1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云南省民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发〔2012〕179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孤儿等特困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1990元/人·月,散居养育孤儿等特困儿童省级指导标准为1290元/人·月。

中央

 

最低生活保障金

云南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35号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州、市按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2022年省级指导标准为700元/人·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省级指导标准为5343元/人·年。

中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云南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社救2020〕11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中央

 

临时救助金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社救2018〕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民办发〔2020〕146号)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1.支出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2.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中央

16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云民福2019〕2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

具有云南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70元。

中央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云民福2019〕2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

具有云南户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

中央

23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项目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贴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22〕36号)

由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实体经济组织。

一次性给予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1万元的资金扶持。各级残联根据本地情况配套相应资金开展扶持。

省级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补贴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2号)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一次性给予每个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带头人补贴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6号)

农村残疾人劳动力离开本乡镇异地就业。从转移地域上分为省外转移就业和省内转移就业。

一次性给予省外转移就业每人1000元补贴;一次性给予省内转移就业每人500元补贴。

17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发〔2021〕55号)、《关于明确我省“三”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退役发〔2021〕20号)、《关于明确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承担比例的通知》(退役发〔2021〕19号)

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执行标准如下:1.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类补助。2.“三”定期抚恤金,年补助标准分别为:烈属343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560元、病故军人遗属27840元。3.在乡老复员军人:①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769.2元;②解放战争时期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711.2元;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698.2元。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700元。5.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750元。6.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750元。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助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助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助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按50%安排补助资金。8.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9.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90元。

中央

18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云民2015〕31号)

全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春节慰问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次慰问资金不得少于100元。

省级

19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139号)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SCPI)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取整(备注: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补贴标准)。省级和省以下财政承担比例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中分档分担的方法执行。

中央

20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生活补助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发〔2021〕76号)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

每人每月400元。

省级

21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

全面两孩政策前生育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

一次性奖励给独生子女奖励金1000元/户;夫妇只有一方为本省户籍的500元/户。

省级

22

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发〔2013〕26号)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5000元/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

省级

23

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4〕13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

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小学学生160元/人·年;初中生260元/人·年;考取高中阶段的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省级

24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卫家庭发〔2018〕1号)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每人每年按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级

2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父母960元/人·年,独生女父母1080元/人·年。

中央

2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50元;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

中央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其他家庭)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家庭。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00元。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60元。

中央

27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9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0〕46号)。

农村低收入群体: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统筹使用省对下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支持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中央

 

农房抗震改造

优先解决动态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4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有隐患的房屋和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改造危房户、优先支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住房不满足当地设防要求农房、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农危改工作推进较好的7度抗震设防地区(其中5类人员不能纳入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28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政府贴息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7〕260号)

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1.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2.贴息年限政府贴息补助5年,如遇农户提前还款,终止贴息3.贴息利率贴息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按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省直管县按照2:1的比例承担。如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

29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6〕305号)

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但未享受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补贴对象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自行确定。

中央

30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24号)

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自愿申请的8类高校毕业生(含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第1类:我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第2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3类:3个涉藏地区;第4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5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第6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第7类:贫困残疾人家庭;第8类: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1000元/人,每人在一个教育阶段只可享受一次。

中央

31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社通2018〕6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社通2021〕81号)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农村劳动力。

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劳动强度、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资金申报、使用及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各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

3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

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中央

3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云南省易地搬迁安置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核定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1.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2.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中央

34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发〔2014〕169号)

受灾困难群众。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况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中央

 

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1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发〔2014〕169号)、《云南省应急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应急〔2022〕56号)

受灾困难群众。

省级

35

德宏州大中专残疾学生及子女助学(残联)

 

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2010〕38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152号)

对州内当年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部分高中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

硕士研究生、本科4000元,专科3000元,中专2000元,高中1000元。

州(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