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财政局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4776    作者: 日期:2022/7/13


陇政发〔2022〕14号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陇川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陇川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保障我县集中财政资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建设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规划(2021—2025年)》(云办发〔2021〕20号)、省财政厅等11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德宏州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德财农〔2021〕9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脱贫县整合资金方案编制质量的通知》(云财农〔202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工作要求,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紧密挂钩,建立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集中财力办大事能力。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等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二)统筹目标

通过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规划,以补齐短板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县为主搭建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允许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改变上级专项资金用途,通过“联渠引水”到县,化“零钱”为“整钱”,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我县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集中统筹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彻底打破“撒胡椒面”和“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困局,集中财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2.统筹协调,权责匹配。坚持以统筹财政涉农资金为主体,带动统筹其他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以及各种资源和各方面力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3.规划引领,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做好与上级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以补齐短板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目标,统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集中投向农业生产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和重要建设任务。

4.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精确精准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着力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

2022年要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短板强弱项,继续加大对农业生产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等投入力度,确保全县已脱贫人口不返贫,边缘易致贫户不致贫,35个脱贫村脱贫成果得到有效巩固,产业发展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得到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全面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为牵头单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为责任单位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整合办),办公室主任由赵吉兴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张晓明同志担任,专职副主任由杨艳波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明川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尹艳芬、禹建明、李媛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整合方案,研究整合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向省、州、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明确职责,通力合作

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明确一个主体单位,由主体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招投标、实施、检查验收等全过程,其他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项目建设全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项目规划和建设中,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农村交通项目(乡、村级公路)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和水保工程类项目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美丽乡村项目、农田建设,负责经济林果外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沼气、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建设;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经济林果项目建设;工业和商务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电商网点建设项目;人社部门负责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建设;发改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建设;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东西协作等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休闲乡村旅游、文化活动条件改善、农村文化服务、“村村通”广播电视网络覆盖等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农村党组织阵地建设、“四位一体”等项目;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和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也同时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三)规划先行,稳步推进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对规划内的项目优先支持,充分发挥规划对整合资金的统筹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围绕全县优势主导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发展规划。规划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紧密挂钩,着力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突出重点,点面结合

将全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划分为几个区域,每年根据规划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整合建设方案,做到一个区域一个重点,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坚持点面结合,集中扶持各个区域的主导产业,通过集中资金投入,达到提高产业发展规模、集中化,做到扶持投入一片见效一片。

(五)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与州乡村振兴局、州财政局等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请示报告有关情况。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县整合办负责收集整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事宜,对难协调、难办理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四、整合资金

(一)整合范围

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应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整合范围如下:

中央17专项资金: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水利发展资金;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良种良法部分、产业乡村强县示范行动、现代农业产业园);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7.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5.旅游发展基金;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饮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17.其他。

省级资金:1.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其他涉农资金;3.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后重新安排。

州级资金:1.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下沉到县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涉农资金;3.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后重新安排。

县本级资金:1.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资金除外);2.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涉农资金;3.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后重新安排。

(二)整合方式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由县财政局建立一个统一归集、下达、管理整合资金的台,形成全县整合“资金池”。整合资金全额进行预算归并,根据2022年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整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到从源头进行整合下达,真正做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机制。

(三)整合规模

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在县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有效衔接,最终达到规模性整合效应。紧紧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规划、优势主导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需要,遵从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布局,突出重点,坚持点面结合,形成资金合力集中打造。根据目前上级资金到位及预计年度内还将到位资金情况,2022年年初预计收到涉农资金总规模18428.31万元,2022年计划整合涉农项目资金17952.11万元(详见附表2),其中:中央资金16724.65万元,省级资金1117.46万元,州级资金110万元。到年中和年末,再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调整整合规模。

(四)资金整合用途

2022年共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7952.11万元,计划实施85个项目,其中:产业项目40个10414.45万元,占比为58.01%,非产业项目45个7537.66万元,占比为41.99%。按投入情况分为:其中:用于农业生产方面4301万元,畜牧生产方面145万元、林业改革发展方面697万元、乡村旅游方面2298.8万元,水利发展方面3501.05万元、农田建设方面2957.65万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15万元、农村环境整治方面1802.88万元、农村道路建设方面1910.13万元、其他方面(雨露计划、东西部协作和2022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费)323.6万元。(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及投入情况详见附表3、4)

(五)项目实施方式

在明确申报、评审要件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时限原则控制在收到州拨付资金之日起25日内。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整合办部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项目原则上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为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县财政可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项目,待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归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文件规定,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技术要求不高的微小型公益类项目,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脱贫村,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组织自建自营。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对扶贫资金中结余两年以上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按照“四到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规定,及时调整用于实施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六)资金下达和拨付

根据涉农资金到位金额和方案确定的项目表(详见附表3),由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按县政府的资金使用计划批复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统筹安排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资金拨付。对个人的补助类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核发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七)资金使用

1.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包括:1.《陇川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外项目;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修建楼堂馆所;4.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5.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6.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渠道支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公共服务支出。

2.事权下放,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直接实施的整合资金项目,资金收支核算由乡镇负责。县直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核算支付,也可按项目属地由乡级核算,若按项目属地需由乡级核算的,县级项目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五、项目规划建设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

凡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要加强“项目库”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项目变更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各乡镇、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程序报批。

(三)项目实施

1.确定整合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整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充分考虑部门职能分工、专业技术力量等的情况下,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由领导小组指定熟悉业务的单位作为整合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一经确定,所有涉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责任风险承担等,严格执行“一个主体承担,一把尺子监管”的办法,真正做到责任主体明确,监管标准统一。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涉农整合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审认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实施。

3.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整合资金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装订归档管理,并承担向整合项目资金的其他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资料的义务。

六、保障措施

(一)机构保障

1.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实施。县整合办负责涉农资金整合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

2.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研究确定整合项目总体规划、审查确定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及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日常工作协调会议。整合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日常工作协调会议。

(二)经费保障

县政府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增加对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投入,保障资金整合使用相关工作经费。对积极向上争取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

(三)制度保障

1.实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实施整合项目的单位负责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工作进度等信息,并实行整合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全质量监管制度。项目严格执行法人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并成立质量监管小组,成员由项目实施单位、受益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投资效益。

3.建立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乡镇共同参与对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4.建立工程管护制度。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后,逐项建卡登记,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后续管护。

5.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农场)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服从工作大局,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坚持“权责匹配、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强化整合资金监管责任。监察、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委、审计局、财政局对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检查情况。对列入县级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由领导小组确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 陇川县2022年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方案 附件1-4
   


文章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