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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077   作者:  日期:2026/6/1

为进一步补齐短板弱项,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到位、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全链条“三资”管理体系,固化专项整治成果、补齐制度短板、规范权力运行、保障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我们起草了《陇川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719884797@qq.com,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电话 马老师 18988239481)

 

 

陇川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服务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四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六章 规范农村集体合同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其它

第八章 监督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原则

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

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和破坏。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行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管理机制。

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服务和扶持,并依法开展监管。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县直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开展指导和服务,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三资”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权益维护及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开展财务审计监督等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代表农村集体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三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七条 村集体“三资”民主决策遵循“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工作法的规定。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所有组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党组织领导下,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决策实施。

第八条 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主要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以及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依托“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分类推进平台各子系统应用,原则上统一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开展记账及财务核算。

 

第二章 代理服务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一实行委托代理,由“乡(镇)经济发展办”统一委托代理。乡(镇)经济发展办必须保持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乡(镇)经济发展办”机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

(三)认真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无偿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核算;

(四)审查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

(五)及时提供村(组)会计信息和财务公开内容,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经济发展办”管理职能

(一)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的监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岗位人员职责

各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应当设置会计、审核、出纳三个岗位。

(一)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2.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3.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

4.负责与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5.负责监督指导出纳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6.其他应由会计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7.负责会计档案管理。

(二)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分村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

2.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3.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4.其他应由出纳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审核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

2.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安全、完整;

3.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4.其他应由审核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四)村(组)报账员工作职责

1. 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2.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认真审核各种报销单据,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公款,严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3.定期、统一向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报账;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经济发展办”出纳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会计或出纳可兼档案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村进行,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等会计资料及软件的备份,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科学保管。

 

第三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收入,资产、资源处置等收入,以及社会捐赠,“一事一议”资金,借入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资金账户管理。

(一)由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统一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代理本乡(镇)村集体资金,统一核算科目。

(二)村集体资金账户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村集体因生产经营业务和经济建设需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等财务管理制度。

(一)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所有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同时,严禁将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管理。

按照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票据使用管理。严禁违规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白条”入账、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开支审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对应公章,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1.审批权限。日常小额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审批,较大额度的开支应当先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后,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决定。较大额度的具体标准、审批权限由各乡镇制定,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审批程序。村级审批流程:发生支出业务→取得有效凭证→填制报销封面→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村级审核→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财务审核意见→乡镇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组级审批流程:发生支出业务→取得有效凭证→填制报销封面→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级审核→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财务审核意见→乡镇领导审核意见。

(四)规范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参照《德宏州村组差旅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村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频次和人员,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或党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的,须先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

(五)使用集体资金和村民筹集的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须开具正式发票,并附“四议两公开”(“四议两公开”的额度由各乡镇制定)或“一事一议”等会议记录,以及项目竣工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方可报账。

村基本建设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禁止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确需筹资筹劳的事项,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村民“一事一议”程序进行筹资筹劳。筹资筹劳方案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筹资筹劳。

第十七条 财务审批制度。

(一)预审原始凭证。报账员受理本村(组)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村(组)审批权限的规定。

(二)整理原始凭证。财务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三)办理报账手续

1.收入报账业务。会计对收入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必须退回报账员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2.支出报账业务。经会计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如实给予报销;对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交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的资金按季度核算,代管资金利息全额返还资金所有者,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后按村(组)占比分配。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并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

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报账员、审批人所用印章、村集体公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乡(镇)经济发展办”有权拒付资金,有权拒绝入账。

第二十条 要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内容,将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务公开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债权、债务发生,不得随意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外借、举债。

(一)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务管理,不得采取“先斩后奏”“超出预算”“超出集体承受能力”等方式负债建设项目。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和集体福利。对从事经营活动确需举债且有偿还来源的,应当纳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否则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偿还能力和实际需要,具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提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

(三)防范村集体资金出借风险。

1.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相关单位、个人因生产需要借款的,应严格执行借款抵押、质押等“先担保后出借”制度,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开支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出借手续,并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审核、备案。

2.出借村集体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担保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到期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申请延期的,要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延期。不得以展期的名义,变相拖延还款。严禁基层政府以各种名义、形式违规借用村集体资金。

 

第四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质、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产按功能性质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及时更新资产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资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清查结果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在建设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各乡镇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资产权属属于村集体的应当落实经营管理责任,资产及时移交村集体并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登记入账,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同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涉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各村集体接到移交手续后需立即上账。

第二十六条 加强集体资产处置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需要招标投标的,报乡(镇)审定,在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方式,按程序运作。

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所涉金额较大的,应当列入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在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前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向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备案,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核算,登记更新资产台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出让,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一般的资产评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数额较大的资产评估应由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相关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数额较大的资产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制定。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源是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条 资源登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一条 资源处置。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按招标、拍卖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方案、招投标公告和承包(租赁)合同等资料应及时报送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备存。

第三十二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依法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管理,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或奖励、支付招待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及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农户分配。

 

第六章 规范农村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规范合同签订。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工程建设、购买大宗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租赁的,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及社会信用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备案,同时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规范合同内容。

(一)载明合同要素。签订的经济合同要素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其中,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价值、数量、用途等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用途等信息。

(二)明确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采购的用品、物品、服务项目等。

(三)确定合同价格。坚持市场导向、民主协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合同价格。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参照同期同类资产资源市场价格确定基础价格;没有同期同类资产资源可以参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基础价格;涉及集体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的,也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基础价格。基础价格确定后,按照民主协商或招投标公开竞价,按最终竞价结果确定合同标的价格。合同期限较长的,双方可以约定科学合理的价格浮动条款。

(四)规范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必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合同期限不得超出地方性相关文件制度规定年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合同期限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强合同管理。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各乡镇及县级行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标的物为资源类的,可参考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本)》;标的物为资产类的,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库,结合实际制定示范文本。

(二)督促合同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价款,原则上一年一收。如遇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收取的价款,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处审核。收取合同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本届任期的剩余期限。承租方对承包租赁项目进行转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资源性资产合同履行,不得改变资源性资产用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经营性资产合同履行,要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投资入股合同履行应当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实施情况,注重防范化解风险,防止因经营不善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损失。

(三)规范合同登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合同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合同时,要在10天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得瞒报漏报。乡镇负责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录入合同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电子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签订的经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联预审意见、民主决议等。

(四)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做好合同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工作。经济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合同变更产生的补充协议、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及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按《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永久保管合同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五)规范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出现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等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内容,严禁伪造、篡改合同。合同管理员要对合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确保合同信息真实有效,保证合同管理规范安全。对已签订的超长期、超低价合同,应妥善处理,按规定程序作出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其它

 

第三十七条 分配原则

(一)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要优先化解债务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得以发放福利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二)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四)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村组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第三十八条 分配范围

(一)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经费、公积金、公益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组干部补贴、创收奖励或突出贡献奖励和村民为村集体提供的劳动报酬等方面。

1.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运转支出(如:办公、会议、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等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经费等);

2.公积金用于经济组织运营亏损,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

3.公益金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改善民生、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以及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方面支出;

4.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可以股金红利的形式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分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补贴、创收奖励用于提高管理人员(村组干部)待遇,激励干事创业热情;

5.有条件的可以支付为本村集体提供劳动服务的报酬。

(二)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三)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或提前支用。无法确定受益年度的收入,受益年度不少于五年。

(四)村集体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实际按程序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后,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机制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决定,实施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及时报乡(镇)“乡(镇)经济发展办”备案。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配。

第三十九条 分配内容。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一年一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村集体经济组织若以前年度有亏损,当年收益首先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村集体扩大再生产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并在章程中明确。每年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的使用,专款专用;

3.向成员分配收益。为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当年未分配收益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成员分配;

4.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超过10万元部分最高可按20%的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益中有突出贡献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但个人最高额度不得高于乡(镇)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以下收益不得用于奖励:村集体通过历史积累和简单租赁发包土地、林地、果园、水库、房屋、厂房、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资产入股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惠民惠农政策性补助收入等财政补助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通过处置集体资产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收入的;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没有作出贡献和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

5.村组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可领取经营管理劳务报酬(工资)。具体的劳务报酬构成及支付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在章程中明确;

6.对工作成绩较差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村组干部,不得领取集体经济补贴及创收奖励;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的当事人,当年不得参与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分配。

7.其它支出。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或实体)产生的收益、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救助因灾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或给新增贫困户受益。

第四十条 村集体收益分配使用实行“八个不准”:

(一)不准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性金融产品;

(二)不准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建设宗教场所;

(三)不准用于向本集体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

(四)不准用于投资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

(五)不准用于各类抵押担保、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

(六)不准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钻空子、搞变通、谋私利;

(七)不准用于支出各种名义的赞助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八)不准用于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用途。

 

第八章 监督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指导。

乡镇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

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资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党纪、政务追责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集体“三资”管理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调整(设立、合并、分立及解散等)过程中资产管理和处置;

(六)财务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存在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各级农业农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组织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等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有效运用村务公开栏及广播电视、公众号、小程序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三资”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二)强化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开展村干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部门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将检查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及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文章来源:陇川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