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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占用人行道违规停放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浏览量:1914   作者:  日期:2026/1/13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维护市政设施完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占用人行道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陇川县城区内所有城市道路人行道(含盲道、公交站台区域);消防通道属于专用应急通道,另行依据消防管理相关规定专项管控,本公告整治范围包含占用消防通道且同时侵占人行道的叠加区域。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对占用人行道违规停放机动车行为实施处罚。

三、处罚标准

1. 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拒绝驶离或者驶离后立即返回违规停放的,依法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责令当事人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影响行人通行或市政设施安全的,可依法拖移车辆至指定停放点(车辆停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 对多次违规停放、占用盲道或消防通道(叠加人行道区域)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通行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官方媒体公开曝光。

四、实施时间

1. 劝导教育期: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2日,对违规停放车辆以教育劝导、责令驶离为主,不予处罚。

2. 正式实施期:本公告自2026年1月23日0时起正式实施,届时将依法对违规停放行为予以处罚。

五、处理流程

当事人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需在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告知单,到陇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工作要求

1. 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2.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户应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主动劝阻门前人行道违规停放行为,不得为他人违规停放提供便利,严禁占用门前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特此公告。

 

 

陇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