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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的通告

浏览量:2584   作者:  日期:2025/12/2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陇川县2026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等用火;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未经批准的勘察、开采矿藏、修路、修电站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野外用火;

(五)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牧草地、焚烧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在林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施工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防火期内,在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

五、高火险期内(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

六、全面落实林长制,各级林长要加大督促指导,确保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筑牢森林防火安全网。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山护林制度,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塔(哨)、隔离带、设施设备等,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者火情,应当立即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迅速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