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浏览量:5260   作者:  日期:2025/6/20

陇政办发〔202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州驻陇有关单位,县属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陇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强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陇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各招标人认真贯彻落实,请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切实开展监管工作。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云南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落实举措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2025〕5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2025〕18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强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进工作;

(三)督促协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陇川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商务局、县政府督查室21个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对各行政监管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组织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级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类(编号A)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A01)、市政公用工程(A02)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对县及以下的公路工程(A03)、水运工程(A06)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水利局:对县及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A07)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对县及以下的能源工程(A08)、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A18)、国防军工工程(A19)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对县及以下的通信工程(A09)、工业工程(A10)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县及以下的林业工程(A11)、草原工程(A12)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及以下的农业工程(A13)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州生态环境局:对州及以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A14)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及以下的地质工程(A15)、土地整治工程(A16)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广电局:对县及以下的广播电视工程(A17)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编号B)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对县及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B01)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三)政府采购类(编号C)

县财政局:对县及以下政府采购项目(C01、C02)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四)资源资产类(编号D)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及以下的土地使用权(D01)、矿业权(D02)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县及以下林权(D03、D04)、草原交易(D08、D09)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及以下农村集体产权(D05、D06、D07)、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供销联社:对县及以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D10)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国资委:对县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D11、D12)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县及以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D13)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财政局:对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D14)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五)无形资产类(编号E)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县及以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E01)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E02)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六)医药类(编号F)

县医疗保障局: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F01)。

县卫生健康局:对县及以下医药器械采购(F02)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七)环境权类(编号G)

州生态环境局:对州及以下排污权(G01)、碳排放权(G02)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及以下用能权(G03)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及以下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剩余土石料交易(G04)的交易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G05)的交易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八)拍卖类(编号H)

县商务局:对县及以下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H01)的拍卖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陇川县税务局:依照法定职责对抵税财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H02)。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副总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工作中,各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成效不足,经查属实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上报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增减调整。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