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陇川县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德宏州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和《德宏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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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燃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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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重油、 渣油、煤焦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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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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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合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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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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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煤 |
0.5% |
_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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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 |
0.5%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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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 |
0.5% |
10.0% |
10.0% |
Ⅰ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各尽其责。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在划定区域内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县城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陇川县城中心城区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县政府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需要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及禁燃燃料种类,具体以县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三、禁燃区范围
北至迭撒村委会和章凤村委会行政界,西抵国界,南到陇川县县界为界,东达章凤村委会行政界,面积约为49平方公里。范围包含于章凤镇行政区范围内,含老街子社区、新城社区、章凤村委会、曼弄村委会和迭撒村委会5个社区和村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甘朝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许有平 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局长
孔润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雷剑鑫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绍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帕安彰 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局长
佟绍才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龚家民 章凤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局长许有平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职责:牵头做好陇川县禁燃区的划定工作,起草县政府禁燃区通告及协调通告发布,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好禁燃区的管理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研究划定高污染禁燃区范围,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摸清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和完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县城控制规划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对禁燃区划定范围进行认定,以及扩展禁燃区划定范围认定,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职责:配合做好禁燃区划定工作,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负责严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备案,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章凤镇职责:协调配合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它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四)相关部门要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五)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