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责任事项: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692)7998140、7998197、7177171,投诉电话:(0692)7171132地址:陇川县同心路101号;
2.纪委监察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县政府综合大楼一楼,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1/?departmentid=19924)
电子邮箱:lcgsj.12315@163.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