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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环责改字 [2019] 1号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浏览量:20095   作者:  日期:2019/1/15

德宏长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黎明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团结路42

我局于2019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大量生产原料(边角废料及据木屑)。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1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928日前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生产原料进行规范处理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19日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