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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陇环违改字〔2018〕13号

浏览量:4800   作者:  日期:2018/8/23

陇川鼎盛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246655XXXXX   

    法定代表人:杨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老街路12

我局于2018729日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投资建设的陇川鼎盛医院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建成并投入使用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729日对你医院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医院于2018828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办理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你医院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729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