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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环罚字〔2018〕07号

浏览量:5237   作者:  日期:2018/8/23

陇川鼎盛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24665XXXXXXXX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老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杨辉

身份证号码:53XXXXXXX  

我局于2018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投资的“陇川鼎盛医院”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建成并投入使用,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29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办理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叁佰元整(¥222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号:56000056XXXXXXXXXXXX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