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环罚字〔2018〕06号
陇川县搏鑫硅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246708881763
负责人:赵行鹏
地址:陇川县户撒乡坪山村
陇川县搏鑫硅冶炼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硅微粉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于硅石清洗应急池上段,致使部分硅微粉随雨水流入雨水沟,雨水混有硅微粉呈灰白色,外溢流入农灌沟渠。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10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1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在厂区露天堆放硅微粉,于2018年7月21日前对露天堆放的硅微粉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正)。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账 号:560000XXXXXXXX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