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陇环违改字〔2018〕12号
陇川县搏鑫硅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246708881763
负责人:赵行鹏
地址:陇川县户撒乡坪山村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硅微粉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于硅石清洗应急池上段,致使部分硅微粉随雨水流入雨水沟,雨水混有硅微粉呈灰白色,外溢流入农灌沟渠。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8年7月10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厂完成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在厂区露天堆放硅微粉。
二、责令于2018年7月21日前对露天堆放的硅微粉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状。
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