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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陇环罚字〔2017〕03号)

浏览量:4381   作者:  日期:2017/10/24

陇川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护国河水电站:

组织机构代码证:6885XXX4-7

法定代表人:郭齐杨

身份证号码:350426195604XXXX

地址:陇川县护国乡护国河上游右岸

陇川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护国河水电站(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524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报批的陇川县护国河水电站工程项目,项目投资2197.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604万元,装机容量4000KW2×2000KW),为无调节性能的引水式开发电站,于20111028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云环审[2011]278号,于201455日取得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陇川县护国水电站建设项目进行试运行的批复》(德环发[2014]108号)后,未提出过试生产延期申请且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属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2017524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613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70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在通过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万伍仟元整(¥2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号:56000056444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7616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