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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违改字[2017]09号)

浏览量:3999   作者:  日期:2017/10/24


 

陇川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护国河水电站

组织机构代码证:688XXXX4-7

法定代表人:郭齐杨

地址:陇川县护国乡护国河上游右岸                    

经查,你公司报批的“陇川县护国河水电站工程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455日取得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陇川县护国水电站建设项目进行试运行的批复》(德环发[2014]108号)后,未提出过试生产延期申请且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属“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及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在通过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77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