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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陇环罚字〔2017〕04号)

浏览量:4359   作者:  日期:2017/10/24

云南省陇川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2191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云环 

身份证:53312419620XXXX

址:陇川县陇把镇

云南省陇川糖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1012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云南省陇川县制糖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投资3018.3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74.72万元(设备购置1356万元,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918.72万元),流动资金743.5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或生产能力1、压榨工段产能提升;2、清净工段产能提升; 3、煮炼工段产能提升;4、锅炉工段环保治理提升改造。2017418取得陇川县工业和商务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为:175331241340041,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17920日开始动工建设,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71012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1016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70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016《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70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在通过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整(¥301831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号:560000564441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71017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