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陇发改价格〔2010〕2号
标准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2.5元/人.月。
(二)城(镇)常住居民(含涉及的农村居民)3元/人.月。
(三)城(镇)暂住人口4元/人.月。
(四)装饰装修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征收。
(五)农(集)贸市场0.15元/公斤。
(六)批发、零售业:经营商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20-50元/户.月征收,超过2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加收0.5元。
(七)餐饮业1元/桌.天。
(八)社会服务行业30-300元/户.月。
(九)信息咨询服务:经营商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20-50元/户.月,超出2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5元。
(十)文化、体育、卫生及艺术服务:2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户.月征收,超出2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5元。
(十一)建筑垃圾处置按2元/平方米计收。
(十二)制造业按50-300元/户.月征收(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和类别计征)。
(十三)交通运输按5-40元/辆.月。(根据不同车型计征)
(十四)临时摊点按2元/摊.天计收。
(十五)单位和个人自运垃圾入场的按150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