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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2017年10部门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

浏览量:3846   作者:  日期:2019/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德宏州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85月至7月,对州民政局、州政策研究室、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初级中学、州妇联、州工商联10个州级预算单位2017年度部分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资金设立、批复情况。

10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州委、州政府及上级相关事务要求设立,通过申报立项及审批程序,由州级财政批复预算并下达资金,中央及省级资金由中央和省级相关部门安排下达。

(二)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2017年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收入

当年支出

年末结余

资金

使用率

上年结转

当年收入

收入合计

州民政局

376.2

210

586.2

502.12

84.08

85.66%

州政策

研究室

78.4

220.82

299.22

299.1

0.12

99.96%

州发改委

59.42

152.46

211.88

211.88

0

100%

州公安局

0

7354.5

7354.5

4531.74

2822.76

61.62%

州水利局

151.03

541.9

692.93

532.17

160.76

76.80%

州林业局

810.75

541.04

1351.79

656.92

694.87

48.6%

州教育局

92.3

250.9

343.2

339.24

3.96

98.85%

州民族

初级中学

194.40

525.71

720.11

526.43

193.68

73.10%

州妇联

0

90.10

90.1

90.10

0

100%

州工商联

0

330.08

330.08

330.08

0

100%

合计

1762.5

10217.51

11980.01

8019.78

3960.23

66.94%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缺位。

10部门均未按照《德宏州州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德财评〔201512号)文件要求进行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工作缺位。一是未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二是部门未编制绩效目标;三是财政未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二)挤占专项资金55.02万元。

1.州公安局挤占专项资金24.11万元,占抽审资金7354.5万元的0.33%。分别挤占缉毒办案经费1.4万元、反恐怖经费0.89万元、反恐怖工作经费4.45万元、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7.37万元,主要是用于弥补行政运行支出。

2.州发改委挤占专项经费30.91万元,占抽审资金211.88万元的14.59%。主要是挤占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0.91万元,用于水电和电信费、运动会奖励金、报刊杂志、办公室修缮费、临时工工资、挂钩点相关费用等支出。

(三)违规转移零余额账户资金57.38万元。

1.州公安局将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工会账户39.28万元。

2.州水利局将一般行政事务管理经费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工会账户16万元。

3.州妇联将妇女工作经费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工会账户2.1万元。

(四)违规二次分配资金139.86万元。

1.州公安局将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拨付下级及其他单位22.8万元;

2.州公安局将州禁毒委办工作经费拨付下级单位、禁毒委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和组织117.06万元。

(五)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自行采购3.79万元。

1.州妇联应当定点采购而未定点采购0.51万元;

2.州妇联自行采购应当集中采购项目3.28万元。

(六)项目支出进度较缓慢。

1.州民政局5项专项资金年末结转结余84.08万元,占抽审资金总额586.2万元的14.34%。其中2016年项目资金结转结余81.77万元,2017年项目资金结转结余2.31万元。

2.州公安局14项专项资金年末结转结余2822.76万元(含预付待结算装备采购款876.55万元),占抽审资金7354.5万元的38.4%。其中当年下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结转结余2416.18万元。

(七)专项资金在往来款项中长期被占用挂账整改不力。

州林业局专项资金在往来款项中长期被占用挂账问题已长期存在,至2017年尚未整改完毕,具体情况为:20141231日,州林业局往来款长期挂账806.32万元;截止20171231日,往来款长期挂账未清理783.53万元,其中其他林业专项资金被占用挂账合计412.45万元。

(八)审计期间已整改问题

1.应收未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17年,州民政局代缴垫付销售厅聘用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6.2万元,未及时向聘用人员收取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经审计督促,州民政局已向聘用人员收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2.会计核算不规范。2017年,州民政局在实施军供站大门、场地、围墙改造工程时,根据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收回多付工程款2.86万元,州民政局将该资金纳入其他应付款核算。经审计督促,州民政局已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一)各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补评价情况。

截至审计进点时,州民政局、州政策研究室、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初级中学、州妇联、州工商联10部门未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审计期间,经审计督促,10部门对抽审专项资金补充开展了绩效自评。由于部门年初未制定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标准,部门的自评属于事后补充评价,自评内容专业度和准确度不高,绩效自评工作有待加强。

(二)审计基本评价。

在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补充评价基础上,结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1.部分资金使用效益较好。如州民政局中央自然灾害补助款救助了众多受灾困难群众,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州政研室《德宏发展研究》期刊经费、州发改委精准扶贫产业扶持资金、州公安局州级反恐怖经费及禁毒经费、州林业局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州民族初级中学改革经费、州妇联工作经费、光彩德宏行专项经费等资金基本用于规定用途,资金使用率较高,项目产出成效较好。

2.部分资金用途脱离实际需要,资金未发挥应有效益。如州民政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及特殊困难病人医疗救助资金。这两项资金当年均未发生支出,通过延伸调查发现:一是2017年全州共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425.10万元,由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体的个人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城乡医保或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已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范围,导致该项资金未发生支出。二是筹集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105.28万元,由于2013年出台《德宏州特殊困难病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201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救助政策,保障范围不完全一致,如继续执行我州政策,与云南省的政策有冲突,且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资金的适用范围门槛较高,符合救治条件的病人极少,难以操作和把握,导致该项资金未发生支出。

3.资金到位迟缓,导致年末资金结转结余较大。如州公安局重大活动安保经费于年末下达,中缅边境维稳处突经费于年中下达,致使项目不能在当年完成,形成大量结转资金。

4.部分项目进展缓慢,资金使用率较低。如州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资金、其他退耕还林资金、州民政局维护稳定救助资金、州公安局禁毒委办工作经费等资金使用率较低。

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属于工作经费性质的资金,基本是用于业务工作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日常支出;属于专项项目的资金,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较好,部分资金存在被挤占和结转结余较大的现象。

(三)原因分析。

1.德宏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近年来,州政府及州财政局先后出台了《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德宏州州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州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州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财政部门未制定出台配套统一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部门绩效评价无标准可循。现有相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规定比较宏观,无具体可操作的流程规定。

2.预算单位目标绩效意识淡薄,重资金争取、轻使用绩效,执行现有绩效评价制度不力,未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自评制度办法。

3.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开展重点绩效跟踪和绩效再评价工作滞后,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反馈运用不充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问责力度不够。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问题,州审计局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10部门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归还资金原渠道、加快项目资金进度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文章来源:德宏州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