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宇委员:
您在德宏州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权益保护”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教师的关心。近年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敢于严厉批评、适度警戒的越来越少,在一些学生教师群体中存在着一种不敢管、不能管的现象,甚至有的老师感慨“教师成了高危职业”。
结合您的案例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缺乏正常引导。现在独生子女家庭普遍,他们在家庭中形成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一些孩子从小过份娇惯,抗压能力弱,有的拿离家出走、跳楼当作对付家长、老师的方法。二是快乐教育深入人心,社会对教育惩戒不再宽容。许多人不再认可教育警戒是一种必须手段,提倡学习就应该是快乐的,老师只能对学生和颜悦色,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学生对老师缺乏敬畏。三是极少数教师缺乏职业道德的案例被舆论片面放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群体的威信。教育领域发生一些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很容易让人们形成对教师群体的负面印象,一些教师因而感觉底气不足,难以行使警戒权。四是社会、家长、学校多方共识难达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广泛深入,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加强,这是好事,说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条件更加成熟。但现实情况是,学生和家长可能更多考虑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学校教师享有的权益考虑得较少。
教师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管学生”就可以解决的。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有维持课堂秩序的权利和责任,调动所有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学生行为有权干预和制止。不能说老师现在一点警戒权都没有,但是警戒尺度难把握,也是造成师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如果警戒就等于惩罚、体罚,甚至等于打学生,那就太过于简单粗暴了。有些孩子接受警戒以后,因从众心理表面上接受了,实际上心理被毁损。遵循孩子身心成长规律,警戒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是有必要的。要使警戒有效、规范,教师的教育素质本身要相应提高,警戒和鼓励相结合,孩子更能接受,教育效果更好。“老师手中有戒尺,既是戒自己也是戒学生。”“度”的问题非常重要,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警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警戒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由谁来执行警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现行的法律规范还远远不能够适应教育过程具体行为的要求,健康的师生关系需要共同努力建立,家长应该对适当的教育警戒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社会、家庭、学校有效结合,才能发挥好教育育人的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保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应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实依法治教。您提出的保护教师权益的4条措施很有借鉴意义,保护教师权益需要司法、政府、学校等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彻底打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猜疑链”,对无理殴打教师等丑恶现象也要依法严惩。同时,对学生的批评教育过程中,有必要加入“学生申诉”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教育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作用。二是加强德育教育。用人文的方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浓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关注这些现象,积极探索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各项机制,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
德宏州教育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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