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发布,我局发布施行的合理布局规定个别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为认真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特申请对我局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将第四章不予发证情形第九条十五项修订为:“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二、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第四章第九条不予发证情形增加第二十项:“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第四章增加第十条,为:“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四、在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范围进行界定。
德宏州陇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6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