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发〔2009〕178号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12·2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陇川县“12·2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陇川县“12·2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北京时间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指示精神,突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彰显陇川县民族文化特色两大特点,把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到规划设计到户、政策资金到户、物资供应到户、进度要求到户、责任目标到户。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各方、整体推进,全力抓好我县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促进我县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生产自救、各方支持”为主,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为辅的救灾工作方针。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将灾评复核结果、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公开,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审计监察监督。
(三)坚持“重灾多补助、轻灾少补助和无灾不补助”的原则。根据灾评复核结果,以灾民的受灾程度为主,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
(四)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抗震设防的原则。
(五)坚持“统规自建与分散自建”相结合的原则。以分散自建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别组织实施。
(六)坚持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给予适当倾斜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在2009年10月底前确保全部倒塌户、危房拆除重建户搬入新居。
四、资金补助对象、户数和重建程序
补助对象:受此次地震影响,造成民房受损的,经县、乡(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反复调查核实认定的,必须重新建房或修复民房的受灾户。
补助户数:经核实认定,全县恢复重建及修复加固的民房有142户,其中:重建户85户(统建户40户、分散自建45户),修复加固57户(重度修复22户,中度修复35户)。
重建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后上报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集中建房的由乡(镇)政府申报,县民政局复核后上报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五、恢复重建模式
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分为二种模式。一是统规自建型。民房倒塌、严重损坏,或因地震造成滑坡不适宜居住的村寨,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实行统规自建。二是分散自建型。除上述二种类型以外的其它受灾户,在乡(镇)和建设部门的指导性规划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由居民自主恢复重建。
六、资金补助标准
(一)统规自建型,每户补助30000元。
(二)分散自建型,每户补助20000元。
(三)重度修复加固户(更换墙体、瓦屋面),每户补助15000元。
(四)中度修复加固户(更换屋面),每户补助5000元。
七、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一)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及兑付办法
1.资金申报程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提出申请,村(居)民小组和工作队员核定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队长认可签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复核,再报县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县民政局及时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受灾户专用存折账户上。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工程进度、兑付办法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关使用,确保民房恢复重建工程圆满完成。资金使用结算以信用社转账存入受灾户存折或单位支付凭证为依据,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2.资金兑付办法。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由灾民所在乡(镇)、单位、社区严格把关,实行分批拨付,即:
(1)受灾农户的民房重建方案经批准,完成损坏民居拆除及宅基地平整的预付30%,完成主体工程经认可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后支付最后的20%。
(2)重度受损和中度受损民房恢复加固,在完成损坏墙体拆除及损坏构件修复的先付50%,竣工验收后支付50%。
对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要求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发放民房重建补助资金。受灾户必须把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民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否则将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单位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及兑付办法
1.项目单位应向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灾情和救灾实施方案、救灾项目及资金预算报告,并将上述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经批准的救灾项目及资金预算汇编资金用款计划,经县抗震救灾物资管理组提出意见、县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经批准的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向县民政局“12·
4.县民政局接到救灾资金后,根据经批准的救灾项目实施方案,按进度及时、合理的安排救灾资金,确保救灾项目的资金需求。
县民政局必须根据经县抗震救灾物资管理组和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签字同意的抗震救灾实施方案、救灾项目及资金预算报告复印件签批项目单位的款、物借条(据)。
出纳员必须依据经县民政局长签字同意的项目单位的借条(据)方可办理出纳业务,购买的救灾物资必须依据发票及物品管理人员开据物品验收清单办理出纳业务;救灾物品管理人员收到动用县民政局“12·26”抗震救灾专户资金购买的救灾物品时,必须依据发票物品购买清单严格验收、清点入库,并开据物品验收入库单;物品出库时必须依据经县抗震救灾物资管理组和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签字同意的项目单位的借条(据)方可填制物品出库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5.项目单位救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按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即开展救灾工作,不能因等资金到位延误救灾工作。完工一个救灾项目必须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抗震救灾物资管理组和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一个项目,同时对“12·
具体操作为:各项目单位列出救灾重建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后,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上报物资管理组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签批,然后财政拨出专款到民政局,民政局核拨到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原定方案和预算进行施工。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切实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陇川县成立了“12·26”地震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恢复重建工作。各乡(镇)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整个恢复重建工作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或包片,县直属部门包村(社区)到组,干部包组到户的责任制,县乡村(社区)分别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一是教育引导灾区群众正确区分地震救灾补助与政府补偿的关系。地震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对民房恢复重建给予必要的、适当的补助,主要还是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二是要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情况发生;三是消除部分群众对政府补助期望值过高的心理。
(三)实施办法
1.核对重建对象和范围,张榜公示补助标准。各乡(镇)、单位要复核重建对象和范围,以此作为确定民房受损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并将经灾民认可签字的重建户名单、人口、倒塌或滑坡或严重受损或一般受损情况、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各乡(镇)、村委会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城区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群众对公示内容进行认真复核,最终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2.农村民房重建规划选址和审批程序
(1)民房重建规划、选址。民房恢复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做到既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有利于抗震设防,易于操作。特别是滑坡搬迁集中建设的村组,乡(镇)、村、组选好重建地址后,由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建点的地质等状况进行综合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避开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地段,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统规自建的村组,由乡(镇)、村、组发动群众讨论确定宜统规自建的村组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方案,报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分散自建的村组,由受灾农户申请,村委会核定签章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县民政局复核后报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无论何种类型的恢复重建审批结果,所在乡(镇)、村委会均要在相应的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建筑结构、竣工时间、责任人等。
(2)民房重建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对因地震滑坡搬迁、集中建设的村组由建设部门组织规划。民房建筑结构原则上必须是砖木结构以上标准。有条件的重建户,可以增加楼层,适当加大建筑面积。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设计出建筑面积、规格不等具有民族特色的农村民居建筑方案,供群众选用。
(3)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土地使用的协调处理办法。民房恢复重建所需土地,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村组组织村民自行协商、协调,以相互置换等方式在村内自行协调解决,相关手续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四)实施步骤
“12·26”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具体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即:
1.核实灾情。由民政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协助,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村入户对倒损房屋数量进行核实。县民政部门做好全县倒损民房核查评估工作,并建立台账。
2.张榜公示。乡(镇)、村要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3.组织实施。县、乡、村三级联动,开展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
4.检查验收。县纪检、审计、民政、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估验收。
5.建档备案。各乡(镇)认真收集、整理、完善恢复重建相关档案材料(含民房建设、民房补助等痕迹资料),并由民政部门审查,交县恢复重建办备案。
九、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惠民政策
1.凡涉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程序上要给予简化。农村民房重建,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可先建设后审批宅基地。相关管理费用能减免的一律减免。
2.整合资源、整合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整治项目等项目资金向重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户倾斜。
3.恢复重建所需木材由县林业部门根据恢复重建给予采伐指标,同时减免相关手续和费用,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按时完成。
(二)建筑材料
县经济、商务、发改、工商、税务、质监、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建筑材料的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测和监控,严防劣质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杜绝“豆腐渣”工程,对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调控,建立供求台账。
(三)民房重建抗震设防要求。所有重建民房和加固民房抗震设防要求必须达到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要求。
(四)民居特色要求。统规自建型的民居建筑必须按照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方案来恢复重建。
(五)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在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县建设、安监、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对抗震防震设计和组织施工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民房建设的施工安全要跟踪监督检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六)纪律要求
1.各单位和个人在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灾损评定、灾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增加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为恢复重建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切实帮助灾区重建家园,绝不允许出现“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2.县委、县政府成立恢复重建督导小组,对恢复重建款物的管理、发放及重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干部纪律和作风等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七)强化资金管理
1.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及现行的财务制度,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负责制。
2.加强对赈灾资金的监督审计。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提前介入,实施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重建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加强监督检查
要紧紧围绕灾区群众安置、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整合监督力量,建立职能部门间经常性联系机制,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推进公开透明,把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都纳入公开范围,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九)“12·2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灾后资金、物资的管理按照“8·20、8·
附件:1.陇川县“12·26”地震恢复重建项目计划表恢复重建资金使用计划表
2.陇川县“12·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