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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5992   作者:53312400001  日期:2009/10/29

陇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陇政发〔2009200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陇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陇川农场:

我县共有残疾人9169人,占总人口的5.3%,其中肢体残3476人,听力残1612,言语残505人,视力残957人,智力残50人,精神残756,多重残1813人。农村残疾人7152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8%,贫困残疾人659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1%

为了促进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县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额(指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逾期不交的部分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征收办法及标准

鉴于我县财政十分困难,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应征收数的10%征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乘以安排残疾人就业1.5%的比例再乘以单位上年度末年人平均工资等于实际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实际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乘以10%等于我县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

三、保障金用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康复、劳动就业、文化生活和安居工程;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交纳金额由县残联根据用人单位的在职人数、残疾人数进行测算。对拒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虚报残疾人职工情况的用人单位,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交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单位须在2009720日前2009年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从2010年起各单位于第2季度末以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联系电话:7176186

                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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