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浏览量:8098   作者:53312400001  日期:2009/2/24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陇各单位,陇川农场: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089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德政发〔2008160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及具体范围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1231,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8年。

普查的对象为全县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划分,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调查方法: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个体工商户逐户进行调查登记。

三、普查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根据国务院和省、州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陇川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长:张益伟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余 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兴芳  县统计局局长

        李维刚  县发改局局长

        任祖荣  县财政局局长

        李跃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杨  森  县经济局局长

      排有明  县监察局局长

      杨恩传  县民政局局长

        伟  县国税局局长

佟继光  县地税局局长

刘正举  县工商局局长

刀明忠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杨春梅  县编办专职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统计局,负责处理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赵兴芳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县级普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社会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县级财政要将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对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机构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OO八年八月六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