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陇政发〔2008〕207号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章凤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陇川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陇川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确保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133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陇川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
(一)拟征收章风镇芒弄村委弄门五队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章风镇章风村委会屯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以上土地征收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
二、征地前后的人均耕地情况
(一)章风镇芒弄村委会弄门五队村民小组征收前人均耕地前1.97亩,征收后人均耕地1.9亩。
(二)章凤镇章凤村委会屯兴村民小组征收前人均耕地3.26亩,征收后人均耕地3.25亩。
以上征收土地后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补偿安置标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18000.00元/亩,旱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15000.00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方案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德政办发〔2007〕133号)文件执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由劳动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办理参保手续,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者共同筹资缴纳。年基准缴费暂按900元(今后视土地价值上涨情况再作相应),其中:县政府补助30%,集体用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补贴20%,个人缴纳50%,最低缴费年限要满15年;土地征用单位和个人按2万元/亩的标准在征地成本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全部交由当地县政府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三)对16-45周岁年龄段的被征收农民,由县国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详细统计,掌握劳动力基本情况,结合需求做好农村劳动力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被征地农民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并学以致用。对有外出务工愿望的青年人,鼓励到达地方异地就业,使农村劳动力人员积极参与到城市建设中,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
(四)督促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金、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费保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