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陇各单位,陇川农场:
《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于
附件:1.陇川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2.陇川县服务承诺制规定
3.陇川县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
4.陇川县限时办结制规定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陇川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17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及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问责。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第五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办事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压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五)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乡镇)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乡镇)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乡镇)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四)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九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十一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十二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事,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三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县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县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县监察局协调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启动问责程序,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被调查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须采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须采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协调,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问责制实施细则,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陇川县服务承诺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软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陇川县各级行政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它承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订服务承诺,报送县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向社会公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陇川县政府部门及各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陇川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制订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履行下列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对违反服务承诺制行为的处理结果,报县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陇川县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改善陇川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陇川县各级行政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以便接受监督。
第五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给经办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各责任单位按干管权限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多次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事人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责任单位投诉。责任单位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日内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县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对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行为的处理结果,报县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陇川县限时办结制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处理行政事项,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陇川县各级行政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各单位承诺的办理时限,经县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出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的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办理单位的上级领导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告知办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第九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四)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陇川县政府部门及各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陇川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贯彻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县监察局进行投诉。各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的处理结果,报县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