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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12587   作者:  日期:2008/7/31

 

陇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陇政发〔2008176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陇各单位,陇川农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自《决定》下发以来,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部分人为逃避缴纳法定土地税费而置国家政令于不顾,甚至采取冒名顶替、落空户口等各种欺骗手段,擅自到农村购买土地,并在未经办理和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使得一些村寨土地流失严重,人地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对这些土地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查处,无形中助长了不正之风,诱发了土地投机活动,导致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情况层出不穷,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不断发生,乱建私房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阻碍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又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的反弹和蔓延,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依照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开展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主要范围和处理内容

(一)主要范围

200410月国务院《决定》出台实施以来,或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且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各类非法买卖、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均应纳入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以章凤东环路、章凤—景罕—陇把—瑞丽柏油路沿线、广山上下寨、芒弄傣社、弄门傣社、上章凤村小组、屯兴村小组、晃相村小组、章凤老寨和营盘傣社等为重点。

(二)处理内容

1.擅自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2.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或无偿方式非法转让、出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规避法定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以及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5.违反耕地保护制度,非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的行为;

6.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7.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办法

按照国务院“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案件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罚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1.机关公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但返回原籍居住的除外)、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但通过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移民和符合搬迁下坝条件的山区农民除外)凡私下购买或擅自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一律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2.规避法定用地审批程序,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盖住房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论处。

3.通过赠与、交换、出售、抵押等方式违法占用土地的,一律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其赠与或抵押行为(或协议)一概无效。

4.凡以租种、承包土地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占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论处。

5.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的,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以占有土地为目的,利用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农业户口身份,通过迁移户口变更户籍关系等各种方式违法占用土地建盖私房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论处。

7.凡集体和个人将位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出售或出租的,应视为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同样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凡按补办手续方式处理的违法用地,土地出让金应按评估地价的最高标准缴纳,不得降低或减免。凡依法可以并处或应当并处罚款的,其罚款标准应在法定幅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对允许并具有免予罚款情节的,可以免除罚款,具体由土地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对于屡教不改、顶风违法以及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必须依法给予罚款(下同)。

(二)对下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外,应同时依法给予限期拆除处罚:

1.擅自通过转让、出让或出租并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占用集体土地的,以及借租种或承包为名,擅自占用土地从事非法农业建设活动的;

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或通过承包方式非法占用法定承包经营田地并在其中建盖永久性建筑物的;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以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包括依法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从事其他建设活动的;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5.借临时用地名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对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的,应当从重处理,依法强制执行。

1.拒绝缴纳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规定必须同时缴纳罚款和出让金,但未缴纳或只履行其中一项内容的,自超期之日起,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下同);同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下称“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没收(下同);

2.规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既不提出延期申请,又不缴纳罚款和土地出让金的;

3.对假借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或拖欠依法应当缴纳的罚款和土地出让金的;

4.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既不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要求予以改正或治理,又不按规定的时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设施的;

5.其他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长:李益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勒卡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尚老五    县公安局政委

        排有明    县监察局局长

        丁文勇    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祖荣    县财政局局长

        董树保    县农业局局长

        蒋朝德    县司法局局长

        姜晓回    章凤镇镇长

        李新海    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马勒卡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新海、杨世能(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长)为副主任。

  员:安顺川  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杨培能  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股股长

方小锁  章凤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杨文明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何庆峰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刘贵康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王明云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韩永坤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同时,从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凡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必须坚持先处罚、后补办手续的原则。未按规定的时间、数额足额缴纳罚款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一律不得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必须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公开查处制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尤其是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制度。禁止任何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免、降低罚款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禁止任何个人单独决定或变更集体决策内容,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改变。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从快从严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国土、监察、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需要由双方共同查办的案件,应当抽调专人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展开调查,并就问题依照职能分工作出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并依法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以树立公正执法形象,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严肃耕地保护法纪。

(五)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从上交返还的罚没款中支出,返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

 

 

 

OO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