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发〔2004〕205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我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已开展四年,四年来通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基本保障了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我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具休由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承办。
二、为保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可按每年收取大病保费总额的6%提取业务经费,作为全州开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费使用。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不够支付的,由州劳动保障部门向州政府报告,经州政府审定后,可批准用其它费用垫支,下年再调整缴费基数。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