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的批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你们报来«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请示»(德劳社请〔2005〕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确定。
二、省直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后,向所在地医保中心缴纳。
三、有条件的县市或单位,可按不高于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确定,缴入所属医保中心后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四、州本级根据现行财政状况,在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2%确定,以后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提高到5%。
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为划入个人账户和调剂使用两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