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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批复

浏览量:1150   作者:  日期:2007/9/12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的批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你们报来«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请示»(德劳社请〔200543)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确定。

二、省直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后,向所在地医保中心缴纳。

三、有条件的县市或单位,可按不高于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5%确定,缴入所属医保中心后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四、州本级根据现行财政状况,在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2%确定,以后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提高到5%

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为划入个人账户和调剂使用两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从20061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