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暂行)》格式的通知
云环发[2006]247号
各州、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鉴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辐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一格式,为尽快规范云南辐射工作单位办理安全许可程序,省环保局经研究决定启用《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暂行)》格式,请各州市环保局遵照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出台辐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一格式时,《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暂行)》格式即行废止。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