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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

浏览量:1037   作者:  日期:2007/1/23

德宏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德宏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德宏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德宏州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州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州政府协调、统一全州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决算等情况实施全方位监督。州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德宏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政府部门代表由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用人单位代表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推选;工会和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推选;专家代表由监委会特邀。

第四条 监委会设委员1725人,监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州政府副州长但任,副主任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5,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委会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召集成员单位联系工作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州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负责协调、统一全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发放机构)的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四)定期公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情况;

(五)向州政府报告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指导县、市监委会工作;

(六)承办州政府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全州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草拟社会保障监督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监委会确定的有关任务和措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调剂、运营情况和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进行协调、监督、管理;

(三)向监委会呈报社会保障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建议;

(四)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意见,负责组织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并向监委会报告;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障工作考察、视察,组织监委会的有关会议,联系监委会成员,通报工作;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二)受监委会委派,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及时向监委会报告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调查研究,正确运用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条 监委会综合各有关部门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事项,研究制定全州统一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监委会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实施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鉴证等工作。

 

第五章 协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监委会会议、监委会主任会议、办公室会议。监委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开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议议程由监委会办公室拟定,报监委会主任审定。

监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10天向各位委员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安排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事项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监委会办公室会议由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

第十七条 召开监委会会议的动议,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由监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德宏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