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工作,保证2017年度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降低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为8.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二、由州、县(市)财政承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2016年度工资总额的8.5%做预算报所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代缴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由州、县(市)财政承担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州、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2016年度工资总额工伤保险0.2%(德人社发〔2015〕257号)、生育保险0.3%(德宏州人民政府第48号公告)做预算报所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代缴单位应缴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2016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38元。2017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即:月工资低于2963元的以2963元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2963元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300%为缴费基数,即:月工资高于14814元的以14814元为缴费基数。
四、2017年,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2242元(2016年全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保月平均养老金为2242元)的,以2242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高于2242元的,以2016年度实际养老金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月养老金高于14814元的以14814元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五、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即:以3950元为缴费基数。
六、2017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七、201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当年仍按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年度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死亡的参保人员,须按参保人员进行申报核定应缴的医保费。个人应缴部分及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实际月份进行核定。
八、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中途脱保的,须补足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账户)。
九、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时,须对退休人员进行认定核实,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改制企业改制时提取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采取一次性清算医保费的办法,扣除实际缴费年度后剩余的缴费年度,一次性清缴,以后单位不再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2017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德政发〔2014〕146号)文件规定,调整为每人每年以上年度我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费。经测算2017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为220元(单位缴纳150元、个人缴纳70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十二、企业改制后下岗分流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每年15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的费用;由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账户中逐年扣缴。
十三、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德人社发〔2015〕257号)不同行业类别核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38元核定。企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按(德人社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即缴费费率为0.9%。
十四、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时,注意以下要求:
(一)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变化情况:
人员增加包括新招用和调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录用通知、工资介绍、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人员减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调出或死亡等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以供审核认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使用。
(2)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签名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须提供银行代发工资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
(3)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会计报表各1份。
(二)、各用人单位不得将不属于本单位的职工靠挂缴费,部分下岗、改制、分流人员因特殊原因需靠挂原单位的,其缴费基数按全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三)、为保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足额收缴,请各用人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及工资总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
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对2017年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医保费缴费比例低于(德政办法[2015]3号)文件规定,以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于每人每年150元的部分,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预算。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