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州驻陇有关单位:
现将《陇川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陇川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德宏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生态陇川、绿色家园”,推进陇川成为我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总体要求
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维护陇川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南宛河等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保障水环境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不断提升陇川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陇川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南宛河等优良水体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陇川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水的比例达到100%。
三、防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深化分区、分级、分类防治,提升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保持南宛河迭撒断面水质稳定在Ⅲ类以内。(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陇川农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农场管委、各乡镇配合,不再列出。)
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到2017年底,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颁布实施《陇川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弄怀坝)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力争2017年底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现防护隔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力争自2018年起,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到2016年底,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制定治理方案。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调查,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底,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督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加快推进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力争2018年底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和乡村湿地管理模式,抢救性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块湿地。力争2017年底,全县42%的自然湿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0.13万公顷。到2020年底,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0.13万公顷。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加快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力争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对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进行核查。(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分年度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定期向社会发布淘汰名单、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启动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环境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南宛河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到2016年底,完成县城城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到2020年底,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到2016年底,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逐步建立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使用经处理的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及生态用水。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促进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到2016年底,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炼焦、造纸、炼油、炼砷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发改局等配合)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推进造纸、有色金属、制糖、制药等重点行业开展环境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等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自2016年起,开展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状况调查。2017年底,工业园区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同时,督促工业园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再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底,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强化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到2016年底,完成污泥处置状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到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县农业局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格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执行,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逐年提高。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的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用水总量全面调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政绩考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6年底,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到2016年底,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利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底,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6年底,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2017年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6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重要的粮食生产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底,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伊洛瓦底江水系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加强生态补水。开展湖泊水资源调查和论证工作,编制生态补水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到2020年底,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认真落实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税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应做到应收尽收。合理制定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限额,并通过价格政策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完善计量设施,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推行终端水价计量收费制度,对试点区农业用水实行计量供水、计量收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国家、省、州总体部署,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章凤海关等配合)
2.拓宽投融资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探索建立健全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机制,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加快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陇川县支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行动。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在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方面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开展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试点,逐步完善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中国人民银行陇川支行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完善协调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环境执法个案监督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公安局等配合)
全面落实环境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执法资格管理,依法审查、确认环境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环境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环境执法资格,不得从事环境执法活动。依法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严格确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机构的执法职权、岗位执法责任。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办案质量。(县环保局牵头,县法制办、县编办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建立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环境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作用,对重大、疑难的环境执法案件,实行法制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制办等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县编办负责)
3.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到2020年底,建成全县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等配合)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3.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县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依据国家技术指导目录,开展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水与农村垃圾固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建立一批示范点。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在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通过实施节水改造项目和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申报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并组织实施,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五、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1.强化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政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实施方案。县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定期水质分析会商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法制办、县工业园区管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陇川支行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园区管委要探索建立园区内企业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相关考核办法,督促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责任企业以及各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就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配合)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加强媒体环保宣传的重要纽带作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方案要求,着力解决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问题,攻坚克难,确保全县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完成,努力成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