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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47564   作者:  日期:2016/12/26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环保

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精神,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函〔201619号)和《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德环发〔201696号)的要求和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强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验先投项目、违反三同时久试不验等违法事项的清理和督促整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陇川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及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4

陇川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是规范环境管理立足当前实际,多还旧账,支撑长远发展少欠新账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底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点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整改范围

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完善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关闭一批选址不当的建设项目,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有效遏制我县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验先投项目、产能过剩行业、违反三同时久试不验等项目的违法行为。

本次清理整改的范围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201511)之前已开工建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201511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确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陇川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及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何胜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常华庭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段宏巍  县环保局局长

  员:苏军容  县住建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廷荣  县林业局局长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赵吉兴  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局长

李祥云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世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成丽  县发改局副局长

许有志  县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段宏巍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环保局相关股室人员组成。

四、整改原则

为加快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办发〔201456号和云政办函〔2014218号、云政办发〔201522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转发的山东模式,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有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未批先建”项目

1.截至20141231尚未建成和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具备环境可行性的,依法批复后纳入三同时管理;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不予批复。

2.截至20141231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满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完善相应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2)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经限期整改(限产整治、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达到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完善相应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3)开工建设时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关闭、取缔、淘汰类的项目,选址合理、环境风险可控、满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后临时备案,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4)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环境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备案临时备案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敏感程度,采取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等形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现状评价,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二)批建不符项目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文件要求,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按未批先建项目处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验收管理。

(三)未验先投项目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但久试未验的建设项目,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分类处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出台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其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参照新标准执行。对于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但环保措施已落实、环境风险可控的,在明确搬迁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案后,可以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其中,对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的项目,从严审查,报请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设单位须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出现超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明显变化或由此引发环境纠纷,需采取限产、停产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2.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成部分生产线且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可按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环评审批时限(5)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后实施总体验收;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建设的,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要求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久试不验项目

对于试生产超期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限期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责令其停止生产。

   (五)违反三同时项目

1.对未建设或未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即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生产和排污,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2.对于污染治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产,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或重新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五、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及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和指导建设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定期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和指导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定期将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县公安局:负责对环保部门移交拒不执行整改的建设项目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发改局:负责将2015年以后本部门立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将项目清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未完成整改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县外事和工业商务局:负责将2015年以后本部门立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将项目清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未完成整改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未办理环评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协助环保部门对已建成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清理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性质进行核实,协助环保部门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未办理环评的水利类项目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协助环保部门对已建成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水利类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符合国土、规划、环保部门选址条件的利用木材作为原材料的木材加工企业办理环评手续;重点督促全县未办环评手续的木材加工厂补办环评手续,对于不按期限补办环评手续和进行整改的木材加工厂不得对其《木材加工许可证》进行年检和换证;对于新建木材加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不得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未办理环评的交通运输类项目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协助环保部门对已建成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交通运输类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督促未办理环评的旅游类项目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协助环保部门对已建成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旅游类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根据云政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全面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县环保部门要在2015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前期清理整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清查核实辖区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逐级汇总列出具体项目清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整改工作的负责人,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水平精的骨干力量,明确任务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在201611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县督查室要加强对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验先投项目、产能过剩行业、违反三同时久试不验等项目的督查,确保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自20166月起,实行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月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进展情况报德宏州环境影响评价科和州环境监察支队,在11月底以前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报告报德宏州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