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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政办发〔201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确保我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继续有效开展,经请示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新调整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张 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陆 晓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佳鸿 县工商局局长 成 员: 董文海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杨世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干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党总支副书记 雷相翁 县国土局副局长 张保厚 县环保局副局长 甘朝良 县住建局党总支书记 黎光明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尹常增 县农业局副局长 沈丽群 县卫生局副局长 邱永涛 县质监驻局纪检监察组长 李新泽 县安监局副局长 白 霖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翟 伟 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王大双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徐占伟 县外事和工业和商务局党委书记 许元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 黑晓东 县国税局副局长 李 斌 县地税局副局长 尚正娟 县畜牧局副局长 刘永生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县工商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董文海同志兼任。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有关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二是研究、分析全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部门沟通协调、重大情况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四是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五是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查。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各乡镇、农场管委领导除重大或者紧急事件外一般会议不参加,以查无办发文通知为主。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和重点 (一)取缔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取缔重点 1.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危险品、剧毒品、食品、副食品等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众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证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出租屋、农村边远地区、城郊结合部等地区的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小烧烤摊点,以及未登记市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非法网吧和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经营行为; 4.卡拉OK歌舞厅、按摩、沐足、酒吧等娱乐、服务性行业和旧货经营、旅店业、发廊、首饰加工店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饮食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7.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8.其他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综治办:负责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对各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重点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危险废物和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电磁辐射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建筑施工、商品混凝土、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供水经营、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编制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农药、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矿山采掘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文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及零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木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畜牧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准运,以及动物诊疗、动物防疫条件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税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等部门通报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的经营户情况。 (十八)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国内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工业与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消防安全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酒店、宾馆、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各乡镇、农场管委职责: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陇川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和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县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因人事变动需调整增补人员,应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各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 濮进先 电话:7171761 传真: 7171943 QQ邮箱:2923866911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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