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德府登115号
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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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陇川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陇川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实施《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166号令),按照《中共陇川县委关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有关制度建设的计划方案》的要求,县政府办、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31日发布的《陇川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实施细则》(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查,因该份规范性文件与《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不相适应。根据审查意见及征求意见结果,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陇川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实施细则》(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执行。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