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位):
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与转让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甲乙双方房屋所有权人与共有权人必须到现场签字确认);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 完税证明;
2、 交易监证书;
3、 房屋评估报告书;
4、 公证后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 法人资格及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 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 土地宗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 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 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 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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