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章凤崇桂废旧物资收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4MA6N6DXXX
负责人:王军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南宛河东侧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你收购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收购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收购店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9日对你收购店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收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收购店的清洗破料机1台、塑化机1台、切粒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5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收购店加工场房内,在此期间,你收购店不得擅自损坏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收购店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7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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