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陇环封决字〔2018〕第4号

浏览量:6452    作者: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8/6/27


董保芳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永兴小组 

经查,你投资的竹木炭粉加工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涉嫌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竹木粉加工设备就地查封,所查封的设备存放于竹木炭粉加工场房内,查封时间:2018年625日至2018年724日。在此期间,你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文章来源:陇川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