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环罚字〔2016〕04号

浏览量:7606    作者: 日期:2018/6/21

吴远梅: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24100000XXXX

组织机构代码:7XXX71-2       

地址:陇川县章凤卫国北路

吴远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相关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吴远梅从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下来的废旧电池重量约4吨,于2016117日承包车牌号为云L37858的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转移废旧电池,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相关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

以上事实有2016118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61216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60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604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废旧电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

2、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号:56000056444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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